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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拆迁案例:承包地屡遭破坏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文章来源: 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9-03-19
  【原告】张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李霞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告】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案情梗概】

  原告之父张老先生系某村村民,在该村有承包地用以耕种。案涉承包地属于峨眉山市政府2017年5月19日发布的征地公告所载的征收范围内。因人口安置问题和征收补偿标准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合意。2017年11月30日,张老先生因病去世。2017年12月16日,原告张先生及其妻发现案涉土地上种植的油菜被人破坏,于是采用电话方式向110接出警中心报警。被告峨眉山市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认为属于征地引起的纠纷,口头通知原告到村委会协商解决。因拆迁补偿一直未能谈妥,承包地又被破坏。陈先生决定委托专业办理拆迁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的赵健律师、李霞律师、蔡晓仪律师立即组成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为其维权保驾护航。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帮助原告于2018年1月11日向被告峨眉山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峨眉山市市政府于次日受理。峨眉山市政府于3月20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次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审查后决定驳回原告复议申请。

  在本案中,被告峨眉山市公安局没有提交证据和依据,原告的报警事项涉及刑事犯罪应适用刑事诉讼法进行侦查的情况下,没有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被告峨眉山市公安局在接到原告报警后虽开展了相应的出警工作,但未对该案是否作为行政案件受案(立案)作出结论,属于部分不履行法定职责。因此,本案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并不符合判决确认违法的上述规定,故因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

  【胜诉结果】

  一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认为,第一项撤销被告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二项责令被告峨眉山市公安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对原告张先生报警事项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公安机关对于公民的报警,具有及时查处的法定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关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

  峨眉山市公安局,峨眉山市政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另查明,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9日发布征地公告,主要载明原告之父承包地位于征收范围内。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第一项,即撤销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第二项;确认上诉人峨眉山市公安局对张先生报警事项予以口头告知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