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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拆迁案例:建设湿地公园违法拆迁程序不合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2-27

  【原告】孙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高翠平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告】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区执法局”)

  【案情简介】

  孙先生是政府菜篮子工程引进的菜农,作为菜农落户在吉林省长春市某村,在该村拥有房屋、菜地及树木,多年以来过着安稳的生活。为建设湿地公园项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孙先生的房屋、菜地、树木都在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被征收,但对孙先生却不按照本村村民的资格给予安置,征收拆迁补偿极其不合理,所以孙先生最终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维权之艰辛,慕名寻至京平

  因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长春市某区政府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后该决定又被某区政府撤销。2017年6月12日,长春市某区农业局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孙先生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对已经建设的大棚作业房进行整改。在这种紧急的情况下,孙先生决定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经过多方打听,最终慕名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高翠平律师、蔡晓仪律师来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就在京平律师决定启动法律程序之际,孙先生告知2017年7月12日某区执法局将其房屋强制拆除、损毁屋内财产、其树木被砍伐、菜地也被全部损毁。

  刻不容缓,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被违法拆迁,菜地及树木被损毁,京平律师立即指导孙先生将某区执法局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某区执法局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针对被告某区执法局违法拆迁的行为,京平律师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应首先作出行政决定,作出行政决定前对于相关权利人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相关权利,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本案中,被告某区执法局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应当对违法拆迁负有举证责任,并且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被告某区执法局一、未提供符合上述规定及其强制拆除行为具有法定职权的相关证据;二、未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三、未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及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被告某区执法局在庭审过程中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其违法拆迁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

  【胜诉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长春市某区执法局于2017年7月12日对原告孙先生地上附属物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吉林省农村拆迁案例:建设湿地公园违法拆迁程序不合法

  【律师说法】

  在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针对被告这种只提出抗辩理由却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必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强制拆除会对当事人的财产产生极大的影响,所以实施违法拆迁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障好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