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利律师、王屹律师、马丽凤律师
【被告】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管委会)、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上世纪八十年代,经由当地村委会许可,李女士及其家人在广东省某村建房生活,同时在村林地开展养殖及种植经营,至今已近四十年之久。长期以来,李女士一家谨守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及村规定,勤勉经营,按期缴纳相关费用。当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启动后,李女士所有房屋及所租林地部分区域被划归该项目征地范围内。
但令李女士没想到的是,在尚未达成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某管委会便组织某街道办于2017年8月9日对其租用的涉案土地附着物强行进行清理,给李女士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17年12月12日,某街道办向原告李女士发送《通知》,要求其于2017年12月15日前自行清理土地附着物并按规定领取征收补偿金。两被告在未告知李女士的情况下进行了强制拆迁行为,反而在违法拆迁之后才发送告知书并对其进行补偿,这样的违法拆迁行为让李女士无比气愤,更让其下定决心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女士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李利律师、王屹律师、马丽凤律师来代理违法拆迁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提起诉讼程序,庭审中据理力争
京平律师介入案件后,依据实际情况制订了维权方案。随后,便指导委托人李女士于2018年3月1日将某管委会、某街道办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强制清除其承租土地上苗木及其他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两被告辩称原告李女士提起本诉已超过诉讼期限。拆除及清理行为发生在2017年8月9日,而原告在2018年3月1日才提起诉讼程序,已超过六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针对被告这一辩解,京平律师明确指出该辩解不符合事实,2017年8月9日被告某管委会制定了《征地范围内清表行动方案》并于当天对涉案土地附着物进行清理,但某街道办于2017年12月12日才向原告李女士发送《通知》,要求其于2017年12月15日前自行清理土地附着物并按规定领取拆迁补偿金。由此可见,拆迁工作并没有结束,是一个持续进行的状态,原告于2018年3月1日提起行政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从实体到程序,双管齐下
诉讼中,两被告对于征地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证,某管委会辩称为推进征地建设工作,对原告李女士承包某村在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清表,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京平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辩解指出,即便前置征地程序合法,但两被告不具备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的主体资格,并且两被告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京平律师从这两个方面出发,一一进行举证说明。
第一:两被告是否具备实施强制拆迁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职能部门与程序,但未明确实施拆迁行为的具体部门。在此情况下,拆迁工作应该先由国土部门责令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限期交出土地,若不执行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被告某管委会与某街道办都不具备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超越其职权范围,故存在违法执行的情形。
第二:两被告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进行催告,给当事人必要的陈述和申辩。两被告于2017年8月9日对李女士被征地的土地附着物进行清理,但被告二街道办于2017年12月12日才向原告李女士发送《通知》要求其于2017年12月15日前自行清理土地并按规定领取拆迁补偿金。两被告先强制拆迁后才通知当事人李女士,明显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京平律师剥茧抽丝,层层深入的指出两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在实体及程序上均违法,最终在三位律师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某管委会、某街道办对原告李女士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