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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孝义市农村拆迁案例:《房屋拆迁通告》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2-13

  【原告】:史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程波律师、董琛律师、沈芳芳(实习)律师

  【被告】:孝义市某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

  史先生在山西省孝义市某村拥有房屋,因当地某工程建设需要,在其房屋所在区域进行房屋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动员大家积极配合拆迁,但对于怎么补偿、如何安置的问题总是模棱两可。在入户测量之后,拆迁方挨家挨户来协商补偿问题,因补偿极其不合理,史先生不愿意与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哪知其嫂代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也领了拆迁补偿款,后续房屋亦被违法拆迁。又气又急的史先生,为了不再继续的被动地等待,任人宰割。与家人商议后,决心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经过比较打听,选择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所,委托京平律所赵健律师、程波律师、董琛律师、沈芳芳(实习)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件。

  【维权过程】

  京平律师介入本案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制定详细地的维权策略,稳步扎实,步步为营的来帮助委托人拿到合理补偿。就在律师维权的过程中获知,2018年4月10日,乡政府作出《关于孝义市某段范围内房屋拆迁的通告》(以下简称《房屋拆迁通告》),该通告要求各拆迁户于4月20日之前自行搬迁完毕,逾期未完成拆迁的,将按照无主房屋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拆除。委托人在收到该通告时,焦虑地告知京平律师,不知如何是好,京平律师在安抚委托人情绪后,告知他们无需紧张,乡政府作出的通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违法法律规定,可以立即启动法律程序。

  京平律师随即起草起诉状,将乡政府该违法行政行为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辩称:一、委托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二、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通告》系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和本案的争议焦点,京平律师认为:

  一、 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委托人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二、 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被告乡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通告》内容是对特定的对象设定权利及义务,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该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三、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未表明被告具有作出该通告的职权依据,且该通告内容上未表明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京平律师主张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可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但因该工程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故判决:

  确认被告孝义市某乡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通告》违法。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一看到被告提供的数十份证据材料就会想当然的认为,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具有合法性,其实不然,不论其提交多少份会议纪要等红头文件,符合法律的规定,均是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所以如何去判断证据的“三性”问题属于专业律师的代理范畴,在遇到征地拆迁案件中,切忌不能盲目地启动法律程序,防止浪费诉权,影响最后拿到合理拆迁补偿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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