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尹先生、郭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叶方荣、刘春兴律师,沈芳芳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局
【案情简介】
尹先生、郭先生系汝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目前正在进行征收,2016年12月,在不明的情况下,尹先生、郭先生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及其他附着物被不明身份人员大肆破坏,耕地被占,导致财产也遭受了严重的损失。事件发生后,申请人一直尝试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此事,但都无济于事,没有任何人为此承担责任,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尹先生、郭先生通过各方途径找到了专业办理征地类案件的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最终决定将案子全权委托叶方荣、刘春兴律师,沈芳芳实习律师助力维权。
【维权经过】
三位律师接到案件经过仔细分析,并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认为本案急迫点在于先要查清破坏承包地的主体,同时启动信息公开程序展开法律调查,在违法占地主体明晰后,再启动下一步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于是首先指导委托人于2017年4月30日向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违法占地的查处申请以期查明违法主体身份。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后,违法主体也渐渐浮出水面。
为了进一步准确锁定违法占地主体,2018年9月17日,京平律师又指导委托人向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关人员的违法破坏承包地上的树木及其他附着物的行为进行查处,但法定答复期限届满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
京平律师随即指导委托人向平顶山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并且提交了《查处申请书》、快递单及快递妥投单等材料作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局辩称,申请人尹先生、郭先生系汝州市某村村民,2017年3月,汝州市扶贫搬迁工程该村安置点开工建设,征用了申请人承包的责任田,当时申请人责任田内种植有杨树、桃树等树木,申请人所称的2018年9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事,查阅相关档案后,未收到邮寄的查处申请书。
京平律师认为,首先有证据表明申请人曾以邮政EMS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经查询邮件,并与投递的快递员电话核实,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9月18日收到邮件。此外,公安机关接到查处申请书,应当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属于查处不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旗开得胜】
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如下: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在法定期间内履行。
【律师说法】
依法行政是党和国家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不作为就会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