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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农村拆迁案例:“违建”不能随意认定,违法拆迁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1-17

  【原告】张先生、杨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张婷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一】长春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执法局”)

  【被告二】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

  张先生、杨先生是吉林省长春市某区村民,在村里享有合法权利的土地、房屋。此外,杨先生还在自己承包地上建造了温室大棚,用于农业生产经营。2018年2月9日,执法局分别向张先生、杨先生作出了《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限自收到决定书三日内自行拆除。张先生、杨先生不明白,自己一直居住生活的房屋,怎么竟成了违法建筑。张先生、杨先生商议后,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权,遂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婷律师、桑兆玉律师,为其维权助力。

  京平律师介入后,全面了解案情,研究维权方案。执法局作出的违法拆迁决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维权方案,先针对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未经认真审查核实,就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虽没有得到复议机关的支持,但一切尽在京平律师的意料之中,立即指导委托人以执法局、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经过】

  庭审中,执法局辩称,违法占地是由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我局无权过问。原告的建筑已经被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非法占地,我局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违法占地确认书》对原告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区政府辩称,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法《土地管理法》,属于非法占地。拆除原告违法占地的土地搭建的建筑物,使被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合法的状态。

  京平律师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执法局不具有认定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被告执法局在没有对原告进行催告亦未在强制拆除决定上告知相关权利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且亦未在强制拆除决定上告知原告救济权利显系实体与程序均违法。

  【判决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驳,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被告长春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2月9日作出的拆违字【2018】第XX号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违法。

  二、撤销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31作出复[2018]XX号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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