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孙清泉律师、刘春兴律师、雷亚律师
【被告】天水市某区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案情简介】
左先生是甘肃省天水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因国道公路升级改造工程建设,左先生的房屋所在地块被划入征收范围内。国道建设作为民生工程,可以为百姓出行带来更多的便利,左先生是大力支持的。但极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导致左先生一直未与拆迁方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2017年8月24日,一伙不明身份人员闯入左先生家中,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直接对其房屋进行暴力损毁。左先生看着自家居住多年的房屋,已变成一片废墟,心痛万分,决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于是,寻得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并委托了孙清泉、刘春兴、雷亚律师组成的拆迁维权团队代理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认真全面的分析研究案情,针对目前委托人面临的情况,制定具体的维权策略。京平律师知晓,首先需要确定委托人的房屋被非法违法拆迁的主体,同时启动多个程序进行维权。通过起诉当地公安分局,京平律师确定当日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非法拆除的是镇政府。针对镇政府非法拆除的行为,京平律师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辩称:(一)本案被告对原告的拆迁行为是为了国道升级改造工程。(二)原告所述与案件事实不符。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除前就已经通知原告,被告在拆除当天原告就在现场。被告对原告房屋的拆除是为了保障重点项目的修建,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不得已才进行违法拆迁。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京平律师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对涉及的房屋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欢机关实施的强制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提起行款诉讼。被告在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前,未给原告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未制作和送达相关征收决定,即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故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所有的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