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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拆迁案例:不明确搬迁期限违法拆迁要担责!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1-02

  【案例索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琼行终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管委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顾冬庆律师、邱萍萍律师、晏红霞律师

  【案情简介】

  陈先生是海南省某经济开发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并一直在此生活居住。然而,2018年3月19日,某管委会发布一纸《搬迁公告》,打破了陈先生原本平静的生活……其实,该管委会早在2017年4月18日就制定并施行了《搬迁补偿与安置暂行办法》。被要求搬出长期居住的房屋,陈先生却并未见到任何征地审批手续文件。虽经多次协商,陈先生始终未能得到合理搬迁补偿,因此一直没有签订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但未曾想,2018年5月11日,该管委会对陈先生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8年8月9日强制拆除了陈先生的房屋。

  房屋被拆,陈先生的财产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深思熟虑之后,陈先生毅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慕名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指派顾冬庆、邱萍萍、晏红霞三位律师代理陈先生的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一、及时提起法律程序,违法拆迁行为被确认违法

  京平律师介入本案后,细致、全面地分析案件情况,制定了维权策略。为及时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京平律师马上协助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管委会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某管委会辩称,陈先生建房土地于1992年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其房屋在1995年就属于该管委会所有,陈先生已经不具有房屋所有权。且该管委会系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才对陈先生的房屋予以拆除,不属于违法拆迁。

  面对管委会的“狡辩”,京平律师做足了准备,并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的回击:某管委会对陈先生房屋进行征收和安置补偿适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应当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但该管委会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没有确定具体的搬迁期限,并且即便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不意味着其可以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需经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予执行。某管委会在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的情况下,即对委托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违法拆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毋庸置疑的。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某管委会强制拆除原告陈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管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某管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委托人陈先生与房屋的违法拆迁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起诉。

  京平律师据理力争,在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原告陈先生一直在房屋内实际居住,因此,不能否认陈先生与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委托人陈先生是有权提起诉讼的。更重要的是,某管委会向陈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并未明确具体搬迁期限,在处于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了陈先生的房屋,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最终,二审法院亦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某管委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海南省农村拆迁案例:不明确搬迁期限违法拆迁要担责!

  【律师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对被征收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确定具体的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拆迁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拆迁会极大地损害被拆迁人的财产利益,遇到违法拆迁,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程序来让违法拆迁的人员付出代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