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
【代理征收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孙清泉律师、刘春兴律师、邢芳律师
【被告一】日照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被告二】日照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被告三】日照市某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山东省日照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土地数亩,种植果树及玉米。当地因道路建设,王先生的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之内。当地征收土地并未依照法定程序实施,也没给予王先生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王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的孙清泉律师、刘春兴律师、邢芳律师组成的维权团队,代理征收维权事宜。
2017年10月25日,一伙不明身份人员闯入王先生承包的土地,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强行拆除。京平律师迅速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通过与区公安分局的行政诉讼得知,镇政府对委托人合法承包地上附着物进行非法强占。通过信息公开获悉,委托人的土地于2017年10月13日被日照市政府列入了土地征收范围内。市政府的土地强制征收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政府的土地强制征收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京平律师指导委托人,对三级政府的强制征收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经过】
在庭审中,被告市政府辩称,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市政府在征收土地程序中的主要职责是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仅是一种告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市政府未参与实施也未组织实施原告所诉称的拆除其地上附着物的行为。
被告区政府辩称,区政府未组织和参与对原告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涉案土地征收工作具体由相关职能单位实施,与区政府无关。区政府未对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清除,涉案土地上附着物的清除主体为镇政府。
被告镇政府辩称,镇政府因公益事业修建道路,原告的土地在该范围内。2017年6月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表时,原告当时的土地现状为麦地。在镇政府清表完成后,清除地上附着物前,原告私自种植果树,想要获得不应得到的额外补偿。对原告诉称的强行拆除行为,本村拆除是因原告阻拦施工私自搭建的临时简易棚,并不存在地上附着物。
京平律师精准打击,直指对方的违法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权行政机关应首先作出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诉讼又不复议,且不履行的才可以进入强制执行,但有权行政机关亦应书面催告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义务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有权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义务人后,行政机关还应予以公告,限期义务人自行履行。但镇政府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要求,在未充分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实施了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日照市XX镇人民政府强行占用原告涉案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日照市XX区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