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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农村拆迁案例:管委会、街道办联合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2-20

  【原告】刘先生等5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黄爱华律师、孙清泉律师 、肖广影律师

  【被告一】日照市某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二】日照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委托人刘先生等人在山东省日照市某村拥有房屋,后其房屋所属区域面临行政征收,由于就拆迁补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且被拆迁方以违法拆迁威胁,于是刘先生等人商量决定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的力量维权,几经考察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经过洽谈沟通决定委托京平拆迁律师团的黄爱华、孙清泉、肖广影几位律师代理自己的维权事宜。

  京平律师介入后,分析委托人房屋有违法拆迁风险,因此在着手法律程序维权的同时,指导委托人做好违法拆迁预防和取证工作,以助后续被违法拆迁时顺利维权。果然不出所料,在未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未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刘先生等人的房屋在2017年11月陆续被强制拆除,虽遭遇非法违法拆迁,但得益于先前的准备工作充分,京平律师立即指导委托人提起诉讼,打击违法拆迁行为。

  【维权经过】

  针对原告对二被告违法拆迁的控诉,二者均予以否认。被告一区管委会辩称,其作为区管委会本身没有组织、参与涉案房屋拆除行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二街道办辩称,原告的房屋属于非法建筑,未办理相应规划许可手续,且在组织拆除前曾多次告知原告自行拆除,拒不执行后才组织实施集中拆除,其拆除行为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因此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京平律师指出,首先,原告已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了被告一和被告二的负责人在拆除现场进行指挥,其负责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拆除的责任主体为二被告,对此法院也予以认可。

  同时,被告所称由于案涉房屋为非法建筑其可以依法进行拆除,此缺乏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私自违法建设,应首先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诉讼又不复议,且不履行上述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过法定期间后义务人仍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而本案中二被告均未履行上述程序,其直接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

  【胜诉结果】

  经过激烈地法庭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区管理委员会和被告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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