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先生、尹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叶方荣律师、刘春兴律师
【被告】河南省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郭先生、尹先生均为河南省某地普通村民,集体承包地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因为征收补偿偏低,一直未能达成拆迁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后集体承包地遭到不明身份人员大规模破坏,并被强行占用。承包地是全家人维持生计的重要生产资料,而征收方的毫无商量余地的谈判态度以及眼前承包地被破坏的事实,都直观地说明了一个问题——手里的谈判筹码远远不够!
深感拆迁方的强势和客观形势的刻不容缓,郭先生、尹先生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正式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叶方荣律师、刘春兴律师,代理相关的拆迁维权事宜,为争取合理拆迁补偿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制定出相应的维权策略。首先京平律师指导郭先生、尹先生向某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某市国土局)提出查处申请,于2017年4月30日通过编号为***的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某市国土局邮寄《查处申请书》,2017年5月5日该邮件签收人处显示:他人收,王某签收。但被告某市国土局一直未予监督、检查。
后京平律师指导郭先生、尹先生向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8月21日被告某市政府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针对某市国土局的未予回应以及某市政府的驳回复议申请,京平律师早有预料,指导郭先生、尹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以上两行政机关送上被告席。
法庭之上被告某市国土局辩称,未收到查处申请书,单号为***的邮件签收人为王某,本局没有该工作人员,也没有收到原告邮寄的材料。
被告汉州市人民政府辩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平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说辞予以还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进行查处的职责。本案中,二原告提供的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查询详情单显示,其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某市国土局申请履行查处职责的邮件由王某签收,被告某市国土局辩称本单位没有名为王某的工作人员,此邮件系邮寄员签收,此主张与事实不符,同时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此主张。被告某市国土局对申请未予查处,显属行政不作为,故请求确认被告某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违法。被告某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错误,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予以撤销。
【判决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
一、确认被告某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其在收到判决30日内对二原告申请查处事项予以调查;
二、判决撤销被告某市于2017年11月14作出的汝《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市国土局、某市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