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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拆迁案例:街道办越权认定违建实施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2-20

  【案例索引】浙江省温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浙XX行初XX号

  【原告】林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霞律师、辛成律师、孙超律师

  【被告】温州市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林先生是温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未曾想,一场征收打破了原本生活的平静。自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林先生却未曾见到合法的征地手续,且拆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数额极不合理,双方始终未能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2017年8月14日,某街道办事处在林先生房屋上张贴一张《温馨提示》,责令林先生在2017年8月15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未拆除的,其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林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但就在两天后的上午,某街道办事处即带大量工作人员浩浩荡荡地闯进林先生房屋,强行拆除了房屋的第三层,致使林先生合法拥有的房屋损坏,且屋内财产也遭到全部损毁。面对如此嚣张的违法拆迁行为,林先生毅然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术业有专攻,林先生慕名找到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李霞、辛成、孙超三位律师。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本案后,细致地分析了案件情况,迅速协助委托人向温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某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林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某街道办事处辩称,林先生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且其联合相关执法部门拆除林先生房屋前,已经履行了相关的调查、认定和催告程序。虽作出如此“狡辩”,但该街道办事处始终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

  对此,京平律师一一作出有力的反驳。街道办并不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并且,街道办事处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该街道办事处在拆除委托人林先生的房屋的过程中,没有履行作出行政决定、催告等法定程序,其违法拆迁行为违法毋庸置疑,严重损害了林先生的合法财产权益!

  【尘埃落定】

  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后,捷报传来,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温州市某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8月16日强制拆除林先生坐落于温州市某村房屋第三层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浙江省农村拆迁案例:街道办越权认定违建实施违法拆迁

  【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主体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且,强制拆除房屋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极大侵害,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包括行政决定、催告、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等。在以上程序均完成后,当事人仍拒绝自行拆除的,才能够实施强制拆除程序。被拆迁人如果发现违建非合法机关认定,违法拆迁未依照法定程序,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