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豫行终XX号
【上诉人】魏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奇兵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案情简介】
魏先生是河南省驻马店市某村村民,并在该村合法拥有房屋。后来,魏先生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征收范围,但因征收补偿不合理,始终未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6年3月10日,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对魏先生的房屋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魏先生房屋属于违法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后又于6月5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于6月8日实施拆除。2016年6月8日,魏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昔日的温馨家园瞬间化为一片废墟,面对强势的拆迁方,魏先生一时陷入彷徨。但冷静下来,魏先生明白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打听,魏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并委托王奇兵、蔡晓仪两位律师共同代理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为查明违法拆迁主体,指导委托人魏先生向驻马店市公安局某分局申请查处其财产被破坏的行为。后经该分局查明,强制拆除魏先生房屋的行为系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某办事处、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现为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联合实施。明确了违法拆迁主体,京平律师立即协助委托人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相关主体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魏先生却于2018年4月21日收到了一纸驳回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一审失利,魏先生的心中未免焦急起来。但在京平律师为委托人魏先生仔细分析案情后,他的维权决心更加坚定。一审法院不仅违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且认定事实的证据明显不足,更重要的是,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作出时,处罚决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强制性规定。经过认真地研究后,京平律师果断地指导委托人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尘埃落定】
在庭审中,京平律师据理力争,有利地回击了被上诉人的“狡辩”。胜利的号角终于传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魏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三、驳回魏先生对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因此,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方可依法强制拆除。如果期限尚未届满,拆迁方即违法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属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