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索】江西省某县人民政府X府复字【2018】X号
【申请人】肖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奇兵律师、叶方荣律师、吕秋香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建设“县规划局”)
【基本案情】
肖先生是江西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如今,肖先生房屋所在土地面临征收,因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肖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建设项目开工在即,征收方又使出了“以拆违代拆迁”的逼迁手段。2018年6月,县规划局向委托人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将委托人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责令其自行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肖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奇兵律师、叶方荣律师、吕秋香实习律师组成的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立即针对征收程序上的违法点启动调查取证工作。与此同时,通过与委托人仔细核实房屋情况,京平律师发现,《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上认定的事实与委托人房屋的实际情况并不一致,京平律师遂协助委托人向江西省某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县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
为了证明《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县规划局提交了《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履行义务催告书》以及留置送达照片等证据材料,并主张依据《城乡规划法》之规定,委托人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筑,因此应依法拆除。
然而京平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县规划局应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但县规划局并未查清委托人的房屋何时所建,其认定的违建面积也与委托人房屋的实际面积不符。因此,县规划局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应依法撤销。
最终,江西省某县人民政府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决定撤销县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