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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拆迁案例:拆迁补偿不合理自提程序败诉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1-09

  【案例检索】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行初XX号

  【原告】吴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建律师、邓红欣律师、李男律师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某区分局(下称“区执法局”)

  【基本案情】

  吴先生在山东省某村拥有房屋并居住于此。因当地项目建设,吴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等待吴先生的却不是合理拆迁补偿,而是“以拆违代拆迁”的违法逼迁。2017年11月,区执法局作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将吴先生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2018年4月,区执法局又作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先生分别对上述两份文书申请行政复议,但均被驳回。维权决心坚定的吴先生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就在审理过程中,2018年7月,吴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了。面对一片废墟,吴先生深知,此时只有专业拆迁律师才能“扭转乾坤”。吴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邓红欣律师、李男律师组成的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件。

  【维权经过】

  委托人在前期复议诉讼过程中,看似收集到证据较多证据,但法律适用绝非证据材料的简单堆砌,而在于关键证据的精准打击。因此,京平律师介入后,立刻对委托人前期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拆迁主体、房屋被拆前后照片证明违法拆迁事实……随着证据材料的梳理,委托人终于看到了“黑暗中的一丝光亮”。刻不容缓,京平律师立即协助委托人向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区执法局违法拆迁吴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面对京平律师依法有据、依情有理地举证、质证、辩论,区执法局却矢口否认其实施了违法拆迁行为。京平律师指出:首先,委托人已经举证证明违法拆迁事实的存在及违法拆迁过程,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应由区执法局承担其非违法拆迁实施者的举证责任。并且,依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区执法局虽主张其未实施违法拆迁行为,但其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系违法拆迁行为的受益主体,在其未能证明违法拆迁行为系其他主体实施的情况下,应推定区执法局为违法拆迁实施主体。其次,区执法局未能举证证明违法拆迁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综上,应依法确认区执法局违法拆迁吴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最终,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区执法局强制拆除吴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