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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农村拆迁案例:合法房屋连收6份限拆通知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1-02

  【原告】杨先生两户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婷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长春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

  长春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杨先生等人系长春市某村村民,在该村享有合法权利的土地房屋和温室大棚。后该地进行土地征收,因拆迁补偿不合理,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两户人家协商之后决定共同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婷律师、桑兆玉律师代理自己的案子。

  在京平律师介入调查取证阶段,被告区城管局于2018年2月9日向委托人作出了六份《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律师遂根据之前掌握的案件证据资料指导委托人向被告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告区政府没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相反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均应依法予以撤销,两位律师指导委托人将该违法行为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在庭审中,被告区城管局辩称:1、委托人所阐述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以土地认定为是否违法占地,但是否违法占地不是我局所能认定的,而是由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我局无权过问。2、至于区国土资源部门是否履行工作职能,也与我局无关。3、我局所下达的《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是属于行政决定而非行政处罚,因此无《行政处罚告知书》。4、委托人的建筑已经被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非法占地,并出具《非法占地确认书》,这就说明国土资源部门已经确认申请人的建(构)筑是违法占地所建,因此,我局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违法占地确认书》对申请人的违法建(构)物实施强制拆除。

  被告区政府则辩称:自己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关于被告区城管局作出的违法拆迁决定是否合法。

  1、被告区城管局是否具有作出违法拆迁决定的法定职权。

  京平律师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笫三十四条的规定。区城管局对于是否具有作出违法拆迁决定法定职权负有依法举证证明责任,不提供证据,视为没有证据,而区城管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法定职权,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视为不具有作出该决定的法定职权。

  2、被告区城管局作出的违法拆迁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京平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被告区城管局在没有对委托人进行催告亦未告知相关权利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且亦未在强制拆除决定上告知委托人的救济权利显系程序违法,另违法拆迁决定上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区城管局错列当事人姓名,该决定书形式违法。

  最终经过庭审的激烈辩论,法院支持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区城管局作出的违法拆迁决定没有法定职权、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但因涉案标的物已被违法拆迁,违法拆迁决定已经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该违法拆迁决定违法。被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系以被告区城管局作出的违法拆迁决定为基础的,违法拆迁决定违法,区政府作出的维持决定处理结果不当,应予撤销。综上法院作出判决:

  一、确认被告长春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2月9日作出的长某拆违字[2018]第XX号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违法;

  二、撤销被告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长某府复[2018]XX号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的合法建筑被两被告肆意认定为违法建设,后被告不惜动用强权将原告的房屋夷为平地,以断绝委托人的维权后路。若是不懂法,当事人或许会认为反正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撤销限拆决定还有何意义,这种想法大错特错。虽然房屋被违法拆迁的事实却已经无法逆转,但是撤销对方违法拆迁的依据才能继续后续的救济程序,否则违法拆迁的违法性难以认定,后续的程序很难开展,最后影响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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