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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拆迁案例:律师助力确认街道办违法拆迁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0-31

  【案件检索】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津0110行初XX号

  【原告】崔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胡海珠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街道办(下称“街道办”)

  【第三人】天津市某村村委会(下称“村委会”)

  【基本案情】

  崔先生在天津市某村拥有房屋及宅基地,2010年,该村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直至2016年才开始实施征收补偿。由于对拆迁补偿安置未协商一致,崔先生一直未与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一来二去就到了2017年,就在崔先生“紧锣密鼓”地为下一次拆迁谈判做准备时,2017年5月,在崔先生及家人都不在场的情况下,房屋遭到了非法拆除。面对一片废墟,崔先生明白,事已至此,单凭态度坚决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崔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由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胡海珠实习律师担任崔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因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严重不足,京平律师介入后的首要工作就是明确违法拆迁主体。尽管,出面实施拆除的拆迁公司工作人员自称是受到村委会委托,但京平律师深知,征地拆迁乃行政行为,村委会无权独自决定拆迁并实施违法拆迁。通过调取各行政机关发布的相关文件,京平律师获知街道办对委托人房屋所在地区的拆迁负行政责任。刻不容缓,京平律师迅速指导委托人以街道办为被告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街道办违法拆迁违法。

  面对京平律师的举证,街道办却不以为然,其拿出一份《某村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辩称根据该《某村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内容,拆除委托人房屋系村委会的职责,且村委会已委托某拆迁公司实施具体拆迁工作,因此,街道办并非适格被告。法院也据此追加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京平律师却不认可街道办推卸责任的说辞。京平律师指出:首先,《某村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虽规定了村委会系具体落实拆迁工作并移交土地的主体,但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并不因此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其次,本案发生的背景为行政征收,整个征收过程均系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被诉行为应首先推定系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最后,街道办与第三人均称拆迁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委托协议,系受第三人委托实施拆除,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在案证据证明拆迁公司系由街道办组织招标而中标的公司,因此其行为后果应由街道办承担。综上,街道办为本案适格被告,其违法拆迁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最终,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街道办违法拆迁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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