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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农村拆迁案例:未见合法征收文件违法拆迁房屋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0-26

  【委托人】韩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律师、崔凤荣律师、侯孔燕(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硚口城管局)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

  韩先生在武汉市硚口区某村依法享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后该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地拆迁,但韩先生并未见到任何证明征收行为合法性的文件,也未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于2015年3月其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寻求其他途径救济未果的情况下,韩先生决定全权委托专业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崔凤荣律师、侯孔燕(实习)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

  三位律师介入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发现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委托人拥有合法权益的房屋所在地块进行违法施工。律师首先指导委托人向被告硚口城管局提出书面查处申请,请求责令不法人员停止非法施工,并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和处理。然而被告硚口城管局至今未进行任何查处,也没有给予委托人任何回复,违法施工行为依旧进行。随后,三位律师再次被告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遗憾的是,区政府没有更正被告硚口城管局的做法,驳回了委托人的复议申请。故京平律师将该两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庭审中,被告硚口城管局提交了数十份证据辩称:1、认为该局对举报线索进行并案后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对委托人作出书面回告;2、对委托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调查,依据《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规划手续。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3、认为该局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为及结果与委托人没有利害关系,亦不会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委托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请求驳回委托人的起诉。

  被告硚口区政府则辩称,该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两被告同时提供下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三条。《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三条。《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

  经过双方激烈充分地质证后,法院采信了对委托人有利的相关证据,以此来认定了案件事实。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被告硚口城管局和委托人韩先生是否具有相关的主体资格。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相关规定,被告硚口城管局作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有对举报人申请的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的法定职责。同时,委托人因认为被告硚口城管局在收到其查处申请后没有进行任何查处,也没有给予其任何回复而提起行政诉讼,具有本案委托人主体资格。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二,被告硚口城管局针对委托人的查处申请是否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问题。

  京平律师指出依据被告硚口城管局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向委托人告知可通过信访编号在武汉市阳光信访办理平台中查询或获知相关办理、处理情况,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委托人。根据前述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未充分依法履行将委托人申请查处事项的办理情况反馈委托人的法定职责。

  但是在之前韩先生采取过其他救济途径,就同一问题硚口城管局一并用信访答复《关于韩先生反映硚口区东风村545号(原381号)房屋所在地块违法施工问题的处理意见书》代替了履行法定查处答复义务。法院认为再判决被告硚口城管局依法履行将委托人申请查处事项的办理情况反馈原告的法定职责已失去实际意义,应确认违法。

  关于本案焦点三,被告硚口区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硚口区政府依法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鉴于原行政行为已确认违法,故被告硚口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亦应确认违法。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未充分依法履行将委托人韩先生申请查处事项的办理情况反馈委托人韩先生的法定职责违法。

  二、确认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2018年3月21日作出的硚复决字(2018)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根据《信访条例》第2条的规定,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简言之,信访是信访人向人民政府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活动。就信访的受理范围而言,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争议,不属于信访的受理范围。本案中不能用信访答复代替违法查处的答复,否则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再次也给被拆迁人警醒,在没有对自己的案件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不要随意的启动任何程序。尤其是准备采取信访方式维权,极端情况会对自己运用法律程序维权存在不利的情况。而且建设法治国家,对涉诉信访是逐步取消,被拆迁人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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