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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案例: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土地侵害再审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0-19

  【案例检索】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XX民再XX号

  【再审申请人】刘女士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曹星律师、乔岗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

  【基本案情】

  刘女士等人是某村小组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和承包地,并办理了宅基地证。2009年,村小组找到刘女士等人,告知某公司将占用村里土地建设批发市场,其中包括刘女士等人的承包地。但是故土难离,更何况没有了承包地,生活何以为继?通过与村小组的反复协商,刘女士等人与村小组签订了《土地互换协议》,将自己的承包地与村里的农用地互换,这既满足了批发市场的建设需要,也保留了刘女士等人的生活来源。本以为此事只是平静生活中的“小插曲”,2013年1月,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突然闯入刘女士等人的家中,不由分说地违法拆迁了刘女士等人的房屋,强占了宅基地。尽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等待结果的一分一秒都是煎熬。然而,违法拆迁仅过去了两个多月,刘女士等人的宅基地上就开始破土施工了,经过多方打听,刘女士等人了解到,原来就是当年的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当初互换的是农用地,如今为何占用了房屋所在的宅基地?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女士等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律师团队代理维权,赵健律师、曹星律师、乔岗律师担任刘女士等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其房屋及宅基地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为了理清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占用委托人的宅基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京平律师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原来2008年,村小组就与村委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将村小组部分农用地流转给村委。2012年,村委与某公司签订了《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村委将部分土地交由某公司经营管理。正是依据上述协议,某公司认为其建设批发市场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手续。

  但京平律师却一眼识破违法占地的“合法”面纱,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和《土地互换协议》中所涉及的流转土地均为农用地,而委托人的宅基地为建设用地。因此,某公司建设批发市场占用委托人的宅基地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至此,京平律师找到了本案的“突破口”。

  为了抓住维权时机,京平律师一边指导委托人对批发市场建设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留存证据,同时起草并协助委托人向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某公司立即停止对委托人宅基地使用权的侵害,并将委托人的宅基地腾空后交还。

  1、维权之路“荆棘丛生”

  一审过程中,某公司否认其占用了委托人的宅基地。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村小组为被告,并且委托人申请法院对某公司侵占其宅基地事实调查取证,但却被告知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以“宅基地权利证书和批发市场建设现场照片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宅基地受到某公司侵占”为由,判决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京平律师协助委托人上诉至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法院却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拿到二审判决,委托人旋即拨通了京平律师的电话,因为她相信,真正优秀的律师不在于有过多少胜诉,而在于面对不公的败诉时,仍然坚守对法律的信仰!

  2、疾风知劲草,再审迎转机

  京平律师迅速组织案情讨论会:委托人身为普通老百姓,宅基地证和批发市场建设现场照片等证据已经是其力所能及范围内能够提供的全部证据,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并且委托人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来进一步证明其宅基地被批发市场建设项目所占用却被法院拒绝。综上,一、二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委托人诉讼请求依法无据,遂京平律师协助委托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京平律师的坚持终于给案件带来了转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指令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3、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最终,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人已经尽到了证明其宅基地被占用的举证责任,一、二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撤销。并且,由于一、二审对于某公司占用委托人的宅基地是否有合法依据没有进行审理,因此应发回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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