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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拆迁案例:政府下限拆决定律师助力判无效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7-25

  【原告】何先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 张爱慧 刘丽薇 胡海珠(实习)律师

  【被告】汨罗市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何先生系汨罗市X镇X村人,因修建高速公路,其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在拆迁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为给何先生施加压力,被告汨罗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6日以汨罗市某镇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古规拆字(2017)第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何先生未经规划许可建设杂屋、围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何先生限于2017年9月18日17时之前将违法建设工程自行拆除,并清理好现场,逾期不拆,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何先生无计可施,通过各方途径找到了专业办理征地拆迁类案件的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最终决定将案子全权委托赵健、张爱慧、刘丽薇三位专业律师和胡海珠(实习)律师助力维权。

  【维权经过】

  汨罗市某镇人民政府称1、何先生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人员的执法调查中确认何先生的杂屋、围墙未办理相关用地规划许可手续。2、汨罗市某镇人民政府对何先生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某镇人民政府具有对何先生违法行为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

  京平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拆迁维权实战经验,发现了案件的突破口,原告的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汨罗市某人民政府不具备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资格,所以《限期拆除决定书》应无效。

  【旗开得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本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何先生所建杂屋、围墙位置属于汨罗市规划局管理区域内,被告汨罗市某镇人民政府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确认汨罗市某镇人民政府以汨罗市某镇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名义作出的拆字(2017)第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无效。

  【律师说法】

  在拆迁过程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要通过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来切入,而这些违法点不是当事人自己就清楚的,需要律师的调查取证,和利用专业知识的分析判断。所以当拆迁过程中遇到自己无从下手的问题,一定不要自行处理,要请专业的律师助力,走法律途径拿到合理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