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107)豫01行终XXXX号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先生、孟女士(二审“被上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傅增强、和峰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牟县某镇人民政府(二审“上诉人”,下称“镇政府”)
【案情简介】
李先生、孟女士在河南省中牟县某村拥有房屋用于经营,并办理了相关营业手续。2016年5月,镇政府发布了关于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公告,李先生、孟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7年4月,在没有与李先生、孟女士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李先生、孟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造成了李先生、孟女士的财产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先生、孟女士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京平团队介入本案后,指派赵健、傅增强、和峰三位专业拆迁律师担任李先生、孟女士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迅速开展了调查工作,并指导委托人李先生、孟女士对房屋的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证据材料愈加充分,案件的真实情况逐渐“浮出水面”。京平律师遂协助委托人李先生、孟女士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违法拆迁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镇政府一如既往的“巧舌如簧”,不承认其实施了违法拆迁行为,遂不认可委托人李先生和孟女士提交的一切证据,但却也提交不出任何证据。
面对镇政府的“口说无凭”,京平律师丝毫没有防松警惕,通过巧妙的运用证据,京平律师轻松的击破了镇政府的“无理之辩”。京平律师指出,镇政府根据中牟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决定实施拆迁,并对宅基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进行了具体要求,能够判断其为房屋拆迁的实施主体,因此涉案房屋的拆除是由镇政府组织实施的。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确认镇政府违法拆迁委托人李先生、孟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面对判决书,镇政府依旧“我行我素”,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仍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判决结果可想而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言道:“口说无凭,有书为证”。本案中,镇政府仅仅从口头上否定了京平律师提出的证据,但没有提供证明其并非违法拆迁实施主体,或者证明其违法拆迁合法性的证据。与之相对,京平律师重视证据,镇政府的败诉是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