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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违法拆迁案例:认定违法建筑以拆违代拆迁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7-05

  【原告】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蔡晓仪、高鹏超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XX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黎先生是广州市番禺区的普通村民,其在村内拥有一处厂房,至今已建成使用二十余年。然而2017年3月19日被告发的一纸通知,打乱了黎先生一家原本平静的生活。被告作出《通知》,认定黎先生的厂房为违法建设,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实施强制拆除。收到这样的通知,黎先生困惑不已,建成并使用多年的厂房,怎么遇到拆迁就突然变成违法建筑了?

  拿着这样的通知,黎先生不知所措,经过多方打听,辗转找到京平拆迁律师咨询。京平拆迁律师仔细分析黎先生的情况,全面研究被告作出的《通知》,并迅速制定维权策略,指导黎先生维权。黎先生听完京平拆迁律师的分析之后,重新看到了希望,并果断委托薛正懿、蔡晓仪、高鹏超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维权。

  【维权经过】

  三位律师指导黎先生,对被告作出的《通知》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被告的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存在违法性,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通知》。

  针对原告的控诉,被告辩称,其具有作出案涉行为的法定职权,因此对原告违法建设厂房的行为,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声称其认定涉案建筑物为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对此,京平律师指导黎先生予以强有力的回击与质证。事实上,黎先生并没有机会在通知前进行陈述和申辩,认定违建的程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京平律师的攻势下,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胜诉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法院认为被告所作出的通知,要求原告限期拆除其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将进行强制拆除,该通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并且被告在作出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然而被告所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作出该行为的合法性,程序不当,因此,该《通知》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于2017年3月29日对原告作出的《通知》。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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