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检索】: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赣7101行初XX号
【原告】梅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爱慧律师、刘丽薇律师、胡海珠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市公安局某分局
【案情简介】
梅先生在江西省南昌市某村有合法房屋一处,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梅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拆迁双方没有就安置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梅先生的房屋被违法拆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梅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指派张爱慧律师、刘丽薇律师、胡海珠实习律师担任李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梅先生前脚刚刚委托维权,回到家的第二天就发现有不明人员将挖掘机停放在其房屋门前,然后村委会以谈判为由将其带至村委会,随即房屋被拆。为锁定拆除其房屋的主体,在京平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梅先生向南昌市公安局某分局提出查处申请,请求其依法调查处理委托人梅先生的财产被破坏的行为,但南昌市公安局某分局收到查处申请后一直没有履行查处职责。京平律师遂协助委托人梅先生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南昌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履责。
南昌市公安局某分局辩称,违法拆迁梅先生房屋系某区人民政府所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京平律师针对南昌市公安局某分局的“狡辩”指出,本辖区内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侵犯时,南昌市公安局某分局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南昌市公安局某分局在接到委托人梅先生的查处申请后,既没有证据证明对委托人梅先生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也没有证据证明调查结果系某区人民政府所为,更未将调查结果告诉委托人梅先生。因此,南昌市公安局某分局的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尘埃落定】
最终,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南昌市公安局某分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南昌市公安局某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梅先生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律师点评】
查处违法侵犯公民财产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以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作为推脱理由,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站不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