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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违法拆迁案例:房屋被违法拆迁拨打110无人处理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6-27

  【原告】解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顾冬庆、黄群雁律师

  【被告】庆云县公安局

  【基本案情】

  解先生系山东省庆云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用于居住,目前正在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但相关政府一直未能按照国家政策及公开合理原则对原告进行妥善的安置拆迁补偿。2017年9月10日,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解先生居住的房屋遭受了违法拆迁,财产也遭受了严重的损失。解先生和家人受到了惊吓,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热线寻求帮助。请求庆云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并将侵害其权益的不法分子绳之以法。但庆云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并未依法行使职责,未做出任何处理。解先生无计可施,通过各方途径找到了专业办理征地拆迁类案件的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最终决定将案子全权委托京平拆迁律师团的赵健、顾冬庆、黄群雁律师助力维权。

  【维权经过】

  解先生在京平律师的帮助下,收集了报警记录、房屋拆前拆后对比照片等重要证据,向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庆云县公安局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在接到解先生的报警后,及时进行了受案登记和开展调查,经工作已查明:解先生的房屋系鲁建住字【2016】10号文件划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在施工期间,公司误将解先生未签署拆迁协议的房屋拆除清理,此事件为政府棚户区改造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的误拆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依法管辖的案件范围。庆云县公安局坚持称: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存在未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在京平律师看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第二条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义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进行治安处罚。”

  对于庆云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京平律师认为,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即使认为拆除原告房屋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治安处理,并应当遵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办理,但是被告仅仅针对刑事立案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并未作出治安处理,属于不作为。

  【旗开得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庆云县公安局未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法定职责违法,并要求庆云县公安局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律师说法】

  在拆迁户遇到违法拆迁时,一定要沉着冷静,及时报警,报警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还要录音、录像、拍照,这些都是后期维权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适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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