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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拆迁案例:养殖场遭禁养被强关京平律师助力维权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6-25

  【原告】王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黄群雁、冯文华律师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XX镇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王女士是北京市延庆区某村的一位普通村民,为维持一家老小的生活,她辛苦操劳经营着一个中小规模的养殖场,进行生猪养殖。然而2016年12月2日,延庆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的公告》,将王女士所经营的养殖场划入禁养区范围,随后被告多次以王女士养殖场污染环境为由,要求王女士关停养殖场。

  王女士虽然是普通农民,但也积极响应国家保护环境的政策,可是自己一家赖以生存的养殖场就此关停,日后生活何所依?因此向政府主张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关停养殖场的合理拆迁补偿。然而,怀着信任的王女士等来的不是合理的补偿,而是被告势如猛虎的一系列强关措施:被告在 2017年3月 2日突然对王女士作出《关于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限期关停通知》)并送达;又于2017年6月7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紧接着于2017年6月9日暴力强制关停并清理了王女士的养殖场。

  面对被告霸道并毫不遵循法纪的行为,王女士气愤不已。但幸而王女士一早就委托了京平拆迁律师团赵健、黄群雁、冯文华三位专业呢拆迁律师,即使面对强势的被告,有三位京平律师的支持和帮助,王女士的维权之路走的顺利许多。

  【维权经过及胜诉结果】

  上述情况发生后,京平三位律师迅速制定策略。一方面,对“环保养殖区禁养”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迅速发现被告行为的违法点,其并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同时行为过程也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性。另一方面,针对被告的三个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同时对被告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申请附带性审查。经过庭前科学的谋划和充分的准备,以及庭审中有力的质证和精彩的辩论,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三个行政行为均违法,从而为后续主张养殖场的补偿和赔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阶段一,首战告捷:确认《限期关停通知》违法。

  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原告起诉称:被告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

  被告称:其依据延庆区政府发布的“畜禽养殖划定禁养区”等文件的要求,与原告达成《养殖场关停补助协议》,之后,原告未按协议完成关停工作,因此作出并送达《限期关停通知》。并认为其通知仅仅是告知,并未对原告权益造成实质影响。

  双方剑拔弩张的势头下,经过京平律师有力的质证、辩驳和激烈的庭审。

  

  法院最终对被告提出的《养殖场关停补助协议》不予认定,并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设定了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且被告未就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充足的证明。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行为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阶段二,乘胜追击:确认《强制执行决定》违法。

  被告针对原告诉其行为侵犯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违法的诉求,答辩称:被告未按约定关停,故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催告程序,继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提交了送达回执、照片和农业局请示等证据材料。

  对此,京平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所提证据,分别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全部予以强有力的质证。最终法院对被告举出的证据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合法性,其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判决确认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

  

  求。

  阶段三,致命重击:确认被告强关行为违法。

  被告在给原告下达《强制执行决定》后,几天之内竟迫不及待的强制关停并清理了原告的养殖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原告提出:被告强制关停养殖场的行为,既没有法定职权,也没有依照法定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通过强制处置生猪的形势达到非法关停的目的,其行为严重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违法。

  被告此时却振振有词的称:其强关之前已经依法作出并送达了《强制执行决定》,因此,被告实施的强制关停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

  对此,庭审中,京平律师给予强有力的辩驳:被告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职权和程序的合法性,相反,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乡镇政府在此类工作中是负责做好协助工作,真正的职权机构是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因此,显然被告不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法院经过仔细研究,最终采纳京平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不具备法定职权且强制执行也未履行法定程序,判决确认其强制关停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持续生存发展所必须的,保护环境也人人有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行政机关在采取环境整治等行为时,可以肆意妄为;也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一声令下,普通百姓就理应让渡自己合法权益;更不意味着,拆迁、拆除有正当理由(或是环境整治或是修路建设等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就可以在普通百姓面前蛮横霸道。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永恒的箴言;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是老百姓在面对行政机关时永远的保护令;法律赋予每个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机会,所以,在遇到权益受害时,无论对方表现的多么正当,都要勇敢并正确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