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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拆迁案例:村民报案公安不作为被判履职!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6-13

  【案件索引】(2018)陕0423行初X号

  【原告】陈先生等19位村民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辛成、王奇兵律师

  【被告】咸阳市某县公安局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家住陕西省咸阳市某县的陈先生等19位村民的合法承包耕地在未见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其公告、未接到相关通知的情况下,被不明身份人员破坏,部分地上果树被强行毁损。陈先生等19位村民向该县公安局提出查处申请,但是直到2018年3月8日陈先生等19位村民起诉时,公安局始终未予以处理。

  合法财产遭到损毁向人民警察求助却被当地派出所踢皮球置之不理,人民公安竟然不管人民财产安全,陈先生等人感到既气愤又无奈!

  陈先生等19位村民随后四处奔波信访,却迟迟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经过商量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权,遂找到了北京最大的专业拆迁律所——京平律所。在和律师充分沟通后,将拆迁维权事宜委托给了京平拆迁律师团的辛成、王奇兵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二位律师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县公安局对陈先生等19位村民的查处申请置之不理的行为违法,所幸陈先生等19位村民维权较为及时,遂协助陈先生等位村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查处。

  【办案掠影】

  诉讼中,被告某县公安局辩称,某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的报警电话按辖区将案情指令至A区公安,并由A区公安局下辖分局向该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处置结果。因此原告辖区内所有报警应由A区下辖派出所予以受理、处理。故该县公安局不应作为被申请单位,原告应向A区公安局提出申请。

  京平律师据法力争,主张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等负有依法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某派出所在接到原告报警电话的出警通知后虽然出警但并未告知原告处理结果。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查处申请,被告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但被告至起诉时对原告的申请仍未作答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尘埃落定】

  法院最终认可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至起诉时对原告的申请未作答复,违反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由某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对原告2017年12月15日的查处申请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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