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2017)吉0502行初×号
【原告】张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保锋、朱月华律师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某乡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张女士是东昌区某村的村民,其在该村某组的宅基地上建有一处合法房屋。2016年10月,通化市东昌区某乡人民政府因“通吉高速”建设项目欲征收张女士的房产,后征收未果。没想到2017年9月28日,张女士没等来征收补偿,却收到了来自通化市东昌区某乡人民政府作出的环罚字(2017)XX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声称张女士在某村某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建设建筑物,违法建筑面积为101.4平方米,并责令张女士停止建设,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张女士接到《处罚决定书》顿时慌了,鉴于情势紧迫,冷静下来后张女士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经人介绍慕名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拆迁维权事宜托付给李保锋、朱月华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京平律师在全面、详细地了解案情后,认为通化市东昌区某乡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书》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遂协助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上述《处罚决定书》。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通过仔细分析发现,某乡人民政府将张女士宅基地上的房屋认定违建不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举行听证时还存在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面对京平律师提出的质疑,被告通化市东昌区某乡人民政府却辩称:原告在东昌区某村某组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房,某乡人民政府有权进行处罚,所做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京平律师针对被告的辩解据理力争:张女士的房屋因为历史原因未能办理建设规划手续,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其属于违法建筑。被告某乡人民政府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张女士建房违法,要求限期拆除,这难道就是所谓的事实清楚?其次,《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七条也规定: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被告某乡人民政府在召开听证会时,其主持人系本案的调查人员,这难道就是所谓的程序合法?
【尘埃落定】
法院最终认可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处罚决定书》的作出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根据《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其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可以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由专人制作听证笔录”。在本案中,被告通化市东昌区某乡人民政府召开听证会主持人系本案调查人员,且该人在多份送达笔录中作为见证人,属明显的违法行为。
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通化市东昌区某乡人民政府作出的环罚字(2017)XX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