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蔡晓仪
【被告】湖州市南浔区综合执法局
金先生在南浔区南浔镇XX家私厂内拥有房屋。2017年4月12日,被告作出《已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要求湖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对南浔XX家私厂用地内的建筑停止供电服务,涉及建筑包含金先生上述房屋。其后,金先生房屋遭到断电。法律意识较强的金先生慕名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迅速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委托薛正懿、蔡晓仪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依法维权。
【庭审情况】
京平律师介入之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之上,直接将被告该违法行为诉至县法院。
庭审中被告南浔区执法局辩称:一、原告金玉根与本案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理由是本案所涉的,《已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是为湖州供电局设定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没有为原告设定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其次是原告金玉根与本案行政行为相对人湖州供电公司是购售电民事法律关系,原告的合同权利是否受损是有民事法律救济途经,原告与被告的行政行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二、被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湖州供电公司作出的《已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京平律师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金先生的起诉是否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京平律师认为,案涉通知虽系行政机关对第三人作出的,并未对金先生直接设定权利义务,但其要求停止供电的结果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应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而金先生即是该通知执行后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因本案中被告南浔区执法局发出案涉通知时所附的违法建筑用电户停电清单,要求停止供电的用电户户名明确为原告金先生,案涉通知与金先生发生了利害关系,故金先生对上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起诉条件。
针对另一焦点,案涉通知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撤销案涉通知书,京平律师认为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来看,是行政主体要求相关人做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应为行政命令。虽然法律法规对行政命令没有作出程序规定,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命令时,仍得遵循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即至少得让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然被告南浔区执法局在作出停止供电服务的命令前,未告知实际权利义务受影响的原告,即利益相对人,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违反行政正当程序原则。县法院认可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
撤销被告湖州市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4月12日向湖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作出的《已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
【律师说法】
在实践中,当拆迁方开始对被拆迁人实施断水断电措施的时候,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该被拆迁人的房屋有一个巨大的协商空间,拆迁补偿在此基础上有可以提高的可能。所以被拆迁人千万不要被断水断电给吓到了,相反这时候你对提高拆迁补偿数额应该更有信心。总之,应对断水、断电、断气式逼迁,办法很多,通常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中断的供应都有望得到恢复。更重要的是,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这样的维权方式展现自己的维权决心,为日后获取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