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胜诉案例>企业商铺>施工企业如何控制垫资法律风险
1.选择可靠的合作方。要对建设单位资信特别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单位的注册情况(注册资金的额度是对外承担责任能力的基础)、项目资金的来源以及到位情况、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情况。具体对垫资项目还要对如下情况进行调查:
(1)垫资项目的合法性;
(2)垫资项目的用途;
(3)垫资项目的用地性质;
(4)项目用地是否抵押;
(5)垫资项目的开发前景;
(6)垫资项目建设单位的考察。
对无实力支付、无实力垫资,单项开发,工业厂房,不诚信甲方等,应谨慎垫资。
2.谨慎把握垫资额度。施工企业应仔细核算垫资额,量力而行;否则易出现因测算不准确,垫资额超出承担能力而无力继续施工的窘境。如有些合同不约定具体的垫资额度,而约定为垫资施工至工程第几层或结构封顶;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就应仔细核算垫资额,并充分预测市场风险,预防材料大幅涨价带来垫资额大幅增加。
3.严格合同签订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把好签约质量关。程序上要求就是对签约权的行使要有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实体上要求就是要对合约条款作综合评审,防止人人跑经营、个个都签约,难以保证签约质量,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合同的签订要根据合同标的和项目风险大小,由施工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评审;重大项目应由施工企业组成合同评审委员会,针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4.争取得到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这个条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还比较难以争取,但是并非不可能;而一旦争取到该条款对施工企业垫资款的回收是极其有利的。如建设单位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或以其他的房产作为担保等,有了担保,施工企业的垫资款回收就有了一道保险;所以施工企业应更积极努力,争取在合同条款中将这一内容固定下来。另外,房地产预售项目业主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预测到其付款可能有困难的,施工单位应当与其先签订成本价回购房合同,后针对回购房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购房不是目的,待建设单位工程款还清后释放回购房。也可采取其他担保措施,防止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完全销售建筑物,使施工企业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5.按照国际惯例深化中间结算,不放松竣工结算。工程的结算周期很长,造价的争议常导致拖欠款债权不落实,使施工企业诉讼无据。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加强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强调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竣工结算。竣工工程的拖欠款其风险性是很大的,必须在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作为施工企业,首先要收集并整理好原始凭据,抓紧建设方实物供料的结算和己付工程款的核对,为竣工结算创造条件。
6.积极处理已发生的拖欠。对已经发生的拖欠应允许将拖欠款置换业主的生产要素,如业主的产品、机电设备、库存材料、房地产、股票、第三方债务的追索权等。以股抵款、以债抵款、以物抵债等方式进行债务清理。
7.擅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施工企业必须在履约过程中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真正适用创造充分的条件,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做好签收,证据收集,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权。实践中有时出现施工企业工作懈怠,结算资料迟迟不交或丢三落四不齐全,或以不交结算资料来要挟甲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这些举措都是非常不明智的,损害了自身的权益。
8.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约。施工企业必须要守约,预防甲方的索赔;重点在工期和质量,施工企业要特别注意加强交工等过程管理,界定垫资款支付时限。如合同约定垫资款在形象进度达到第几层支付,施工企业应注意对该支付时间进行具体界定,在达到支付条件时,应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以此为请求支付的凭据;否则没有证据证明应支付的时间,施工企业将难以保护合法权益。
针对施工承包中大量垫资、带资承包的现象存在,施工企业在风险防范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垫资工程项目的用地及建设的合法性。、
2.垫资项目的用途,是建设单位自用房,还是商品房。属自用房的,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如何落实;属商品房的,地价付清没有。
3.垫资量的控制点是否合理;垫资到位不能支付违约责任及停窝工损失如何计算,有无约定。
4.垫资条款在目前司法审判中均作为有效条款对待;在处理时约定垫资有利息的,按形成垫资事实承担银行贷款利息。因此,施工企业虽然是带资或垫资施工,但月进度工程量及付款应按正常施工量申报。由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确认,作为垫资量的依据和发生纠纷时利息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