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吉林省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通市发改复议字[2017]XX号
申请人:通化市某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宏国律师
被申请人:东昌区发展和改革局
【案情简介】
王女士在通化市东昌区某村合法拥有土地和构筑物,并依法成立了通化市某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因地理位置佳,经营范围广,服务质量高,生意红红火火。在合作社发展如日中天,一切都呈现出良好局面时,王女士却被告知合作社所在区域面临征收,这像一个晴天霹雳打在自己身上,几年的心血可能要付诸东流。纵然心有不甘,但是为了支持国家政策,王女士还是决定义不容辞地进行配合。
但征收方却未出具任何征收手续,并且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也只字未提,法律意识极强的王女士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自己不能轻举妄动,一定要找专业拆迁律师咨询。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口碑最佳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经过律师专业和细致入微的讲解之后,王女士对京平拆迁律师深信不疑,当机立断聘请了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宋金玉律师和刘宏国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助力维权。
【维权掠影】
信息公开遇阻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经过认真的研究和缜密的分析后,制定了详细周全的拆迁维权计划。为了核实征收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京平拆迁律师首先指导委托人于2017年7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通化市东昌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东昌区发改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书面公开:委托人所在地块拟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及其申报材料。但东昌区发改局于2017年7月13日签收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却迟迟未履行公开职责。
复议告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上述规定,东昌区发改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京平律师早有预料,调整维权思路,立即启动下一步救济程序,指导委托人向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东昌区发改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在复议过程中,东昌区发改局却辩称其已经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信息,已经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京平拆迁律师却不以为然,想要掩人耳目,通过这种方式逃避责任,根本不能得逞。
京平律师据理力争,对于东昌区发改局的辩解做出了有力的回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予以提供。”虽然东昌区发改局通过电话方式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但委托人要求东昌区发改局以纸质文本形式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且其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沟通内容。所以京平律师认为东昌区发改局未按照要求以纸质文本形式答复,不能证明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
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过审查,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依法作出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东昌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