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李丽娜律师
【被告】江西省赣州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曾女士于2004年通过拍卖购买的方式取得位于江西省赣州市某区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一直用于合法经营。2019年,曾女士的土地及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但征收双方就征收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征收方对曾女士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15日后,江西省赣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在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下,直接拆除了涉案房屋。曾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朱艳姝律师、李丽娜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发现征收方选择评估机构程序、安置等相关程序违法,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给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太低,且未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给予被征收人异地安置是错误的。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帮助下,曾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赣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庭审过程中,被告江西省赣州市某区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合法,并依法选定了评估机构评估,依法确定了原告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的补偿金额等。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中尽管形式上给予了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选择权,但没有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单价等具体内容,亦没有关于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等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法定基本内容。而且被告在实质上没有保障原告选择征收补偿的权利,原告向街道办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书》,在原告明确表示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况下,被告直接将征收补偿款打给原告,实质上是剥夺了原告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征收方应当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哪怕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内容和程序也必须合法。如果您在房屋征收时收到了《征收补偿决定书》,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