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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商铺拆迁案例:租赁房屋用于商用经营店铺突然被人强制拆除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6-24

  【原告】某陶瓷店、某餐饮店、某建材店、某防水经营部、某农家乐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霞律师、董琛律师

  【被告】河南省某区人民政府(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介绍】

  钟女士、何先生、蓝先生、叶先生、宋先生在浙江省丽水市某区某村内分别租赁房屋用于商用,并分别经营了某陶瓷店、某餐饮店、某建材店、某防水经营部、某农家乐。2018年12月23日,上述房屋突然被人强制拆除,屋内财产被掩埋损坏。事发突然,连拆除主体都不能确定,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谓是“维权无门”,于是几位当事人想要寻求专业的拆迁律师的帮助。

  【维权经过】

  几位当事人经过多方询问、考察,最终寻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由李霞、董琛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京平拆迁律师介入该案后,通过网络查询得知某区政府于2018年将该村划入征收拆迁范围,并且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拆除,于是,京平律师指导几位当事人以某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某区政府答辩称原告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所以不是适格被告,并且征收方已经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在拆除过程中并无违法行为,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京平律师认为:一、对房屋实施拆除行为,不仅影响房屋本身,还可能涉及屋内动产以及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享有的居住权益,本案承租店铺系房屋实际使用人,就其财产损失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虽然征收方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承租店铺是实际使用人,对被拆除房屋内的财产享有权益,某区政府在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循正当的程序要求,书面催告房屋实际使用人腾空并予以申辩等权利,但某区政府事先并未履行合法程序,存在违法之处。

  【胜诉】

  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意见,判决如下:

  确认某区政府与2018年12月23日强制拆除某陶瓷店、某餐饮店、某建材店、某防水经营部、某农家乐使用房屋的行为违法。

  

浙江丽水商铺拆迁案例:租赁房屋用于商用经营店铺突然被人强制拆除

  京平律师指出:虽然承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却是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就其财产损失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征收方不能用已与所有权人签补偿协议为由,从而越过承租人直接将房屋进行拆除,给承租方造成财产的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