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崔凤荣律师
【被告】邢台市自然资源局
【案情简介】
谷先生在河北省邢台市某区拥有房屋并经营多年,有合法的营业执照。2018年5月25日,在没有经过合法征收程序,也没有给予拆迁补偿的情况下,谷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便有人员开始在谷先生房屋所在地块违法施工建设,对谷先生的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地威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谷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律师、崔凤荣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过程】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律师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合法征收程序征收集体土地便非法占有使用的行为,均属违法,遂指导谷先生于2018年10月10日向某区国土资源分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然而,某区国土资源分局拒绝签收该邮件并于2018年10月14日退回。见此情形,律师旋即指导谷先生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2月17日,某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某区国土资源分局60日内依法履行签收义务和工作职责,依据行政职权审查谷先生的《查处申请书》并依法作出答复。
谷先生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应某区国土资源分局的要求于2018年12月26日重新邮寄了《查处申请书》。2019年4月27日,谷先生收到某区自然资源分局作出的《关于申请查处情况说明》,表明某区国土资源分局已于2019年1月3日向邢台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对上述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申请。但是,早已超出法定的答复期限,邢台市自然资源局仍未作出任何答复。律师指出,邢台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遂指导谷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其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对谷先生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对此,京平律师反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范畴。本案中,谷先生向邢台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查处施工建设行为,邢台市自然资源局未作出处理,谷先生有权提起诉讼。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对原告投诉事项作出处理违法;
二、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投诉事项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