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县某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董琛律师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简称“某县政府”)
某公司的经营场所在某县某村,经营范围是牲畜养殖、销售等。2018年1月11日,某公司收到了某县政府作出的《某县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关闭建设项目通知书》(简称“《责令关闭建设项目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立即停止生产、关闭企业。
这一《责令关闭建设项目通知书》,关乎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这之前,某县政府并未依法征求某公司的意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且未合理确定搬迁期限,给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对此,某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最终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薛正懿律师和董琛律师为其维权行动保驾护航。
京平拆迁律师承办案件后,积极调查案件情况、搜集证据材料,制定出了详细的维权策略。随后,京平律师指导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责令关闭建设项目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在此次诉讼中,某县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亦未申请延期举证,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最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关闭建设项目通知书》违法。该判决的作出,为后续某公司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争取合理赔偿扫清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