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铺

您的位置:首页>胜诉案例>企业商铺>辽宁朝阳企业拆迁案例:未见到任何书面文件,液化气站及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

企业商铺

辽宁朝阳企业拆迁案例:未见到任何书面文件,液化气站及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4-30

  【原告】朝阳某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张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朱月华律师、段佳丽律师

  【被告】朝阳市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案情简介】

  张先生系朝阳某液化气站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当地合法经营该液化气站。2016年9月20日凌晨,在未见到任何书面文件,且相关单位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及工程机械将该液化气站及附属设施强制拆除。

  眼看自己投入巨大、经营多年的液化气站,一夜之间化为乌有,张先生失去了着落,经过多年信访深感自己在维权上的无力。可是面对生活的压力,张先生还是期待有公正之人,帮助自己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

  经过一番寻找和打听,张先生找到了专业处理征收拆迁纠纷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决定委托赵健律师、朱月华律师、段佳丽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

  上级法院指定再审,法院确认违法拆迁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经过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京平两位律师制定了整体的案件策略,首先亟待解决的是针对该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提出确认县政府违法之诉,然后再根据情况,及时就财产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问题提起救济程序。

  2019年6月20日,京平律师指导当事人张先生就强制拆除行为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被告提出原告已经超过诉讼期限理由,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京平拆迁律师没有灰心,指导当事人继续向辽宁省高院上诉。2019年8月26日,辽宁省高院作出裁定,该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在继续审理中,京平律师提出,被告县政府在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最后,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确认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虽然在违法拆迁违法的诉讼中,京平律师和当事人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只要当事人没有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京平律师和张先生的心事就没有放下。

  因为强制拆除违法诉讼,主要的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而在申请国家赔偿时,就要在土地使用上、企业经营上提供充分的证据。京平律师为保障当事人的理想的赔偿数额,两位律师足足下了一番功夫,就当事人的液化气站的合法性,组织了接近20多项证据。

  最终,朝阳市法院也确认,当事人张先生的液化气站,属于依法成立的公司且经营合法。县政府在未对合法企业关闭作出补偿,就进行拆除的情况下,应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诉讼结果】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0日对原告朝阳某液化气站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原告朝阳某液化气站被强制拆除的合法财产及停产停业损失作出补偿。

  【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复议诉讼程序中,对于当事人而言,最重要的是拿到合法合理的补偿,特别是涉及到申请赔偿时,是在原本的诉讼中一并提起还是单独提起,这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是一个难题。

  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程序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总体上有两种,一、一并解决赔偿争议的程序,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复议或诉讼同时解决行政赔偿问题。二、单独解决赔偿争议程序,该程序包括两个环节,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本案中,考虑到张先生液化气站被拆除的时间比较久远,京平律师决定还是一并提起确认违法和赔偿程序,最大程度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虽然这个案子是一并提起,有的情况并不一定适合,在实体诉讼中,提起国家赔偿,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时候还是要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请律师给出专业建议。

  

辽宁朝阳企业拆迁案例:未见到任何书面文件,液化气站及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