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王维雪律师、陈婉枫律师
【被告】淄博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淄博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执法局”、“某街道办”)
租赁土地建设养殖场被违法拆迁
王先生是山东省淄博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在该村租赁土地建设了养殖场。2018年10月22日,某执法局、某街道办带领评估人员到王先生家中对其养殖场进行评估,王先生询问评估缘由后得知自己养殖场所在区域土地即将被征收,因未见过任何征收文件,故王先生不同意拆除养殖场。之后某执法局、某街道办找王先生谈征收补偿事宜,并告知王先生,某区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征收决定,如果不同意拆除,后期将会组织违法拆迁。
2018年11月30日,某执法局向王先生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王先生在2018年12月4日前自行拆除涉案房屋,王先生未拆除。
2018年12月10日,某执法局向王先生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18年12月15日某执法局向王先生下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2018年12月17日,某执法局向原告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2月21日,某执法局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强制拆除王先生等4户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的厂房及房屋的请示》,2月25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强制拆除王先生等4户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的厂房及房屋的决定》。2019年3月7日,某执法局下达了《强制执行决定书》。2019年3月13日,某执法局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自我维权受阻,委托拆迁律师介入
王先生认为,某执法局对自己房屋的拆除行为不合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多次找某执法局进行维权,但未取得任何进展。王先生遂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经过咨询了解,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王维雪、陈婉枫三位专业拆迁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代为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指导王先生以不服该违法拆迁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区执法局、某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某执法局称,某执法局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调查,得知王先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便依法向王先生下发了相关的行政文书,但王先生拒不配合,于是依法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某街道办称,在某执法局对王先生的涉案房屋进行拆除时,某街道办作为管理者,仅为保证拆除安全参与了秩序维持工作。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某执法局在案涉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尚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的情况下即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与上述规定不符。因此,某执法局实施的被诉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胜诉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淄博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3月13日对原告王先生在淄博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西北侧养殖小区内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