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王维雪律师、陈婉枫律师
【被告】淄博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
孙先生系淄博市某村的村民,1999年初为了支持村庄发展,与村委会签署协议承包村里的土地建设养殖场,并依约向村委会缴纳土地租赁费用。
2018年11月22日,淄博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孙先生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将该养殖场认定成了违法建筑,并要求孙先生于2018年12月4日前自行拆除。孙先生很费解为什么自己经营多年的养殖场突然之间就变成了违法建筑。
在2018年12月10日和17日,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再次向孙先生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孙先生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行维权,最终,他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王维雪、陈婉枫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为其维权行动保驾护航。
京平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建造时间以及是否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是认定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前提,违法建筑应当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为依据。
本案中,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涉案建筑物的建造时间以及是否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未作出认定,亦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建筑系违法建筑。因此,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职权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随后,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孙先生向淄博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获胜】
最终,淄博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淄博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