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顶山市某液化气站(投资人郑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维雪律师、邓红欣律师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郑先生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某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液化气站,并依法取得液化气站经营所需审批手续,现面临征收。郑先生已将自己的征收案件委托给专业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维雪、邓红欣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维权。
2018年9月15日,郑先生收到了平顶山市某区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办公室”)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郑先生告知律师早在2008年的时候,就收到过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缴纳了相当数额的罚款。现又旧事重提,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
京平律师指出,首先,区办公室认定所属郑先生的建筑物是违法建设,从实体上缺乏法律依据;其次,要求限期拆除在程序上也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该通知侵犯了郑先生的合法权利。区办公室是区政府成立的内设机构,依法应由区政府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故京平律师指导郑先生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也认同了律师的观点,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是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对平顶山市某区液化气供应站违法占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卷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原平顶山市某区液化气供应站非法占地的行为已经由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办公室对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法无据。
【复议结果】
撤销平顶山市某区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