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先生、向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张爱慧律师、雷亚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案情简介】
周先生与向女士系夫妻关系,在重庆市某村拥有一栋房屋,全家人在此居住。后周先生夫妇以此为经营场所注册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米面制品加工等业务。因项目建设,相关部门拟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却没有给予合理拆迁补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先生夫妇决定北上,向专业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求助,并委托赵健律师、张爱慧律师、雷亚律师组成的律师团为其维权事宜保驾护航。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详细分析了案件的情况,并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律师提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定要有征地批文、征地公告等重要文件,这也是核实该征收行为真实性的重要材料。因此,律师首先指导当事人向某县自然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占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所制作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应公告”,2018年11月20日,某县自然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向周先生夫妇送达了一份要求信息公开的回复,其中载明了相关文件所在网址,周先生夫妇经查询,得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了补偿安置方案批复。
律师指出,县政府所作《批复》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三位律师旋即指导当事人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批复》。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某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程序违法。
【律师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京平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不得与其相违背,更不得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此类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