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波律师、李利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告】赤峰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赤峰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赤峰市某村拥有合法的养殖场房屋,过着幸福、安逸的日子。令人气愤的是,在2016年1月6日被告组织了大批人员将李先生的养殖场房屋强制拆除,导致房屋被部分毁坏、房内财物悉数尽毁。
基于此种情况下,李先生决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一家的合法权益。经多方考察,李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波律师、李利律师和蔡晓仪律师的律师团队为其权益保驾护航。京平律师接手案件后,认为被告强制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故迅速提起了法律程序。
【维权经过】
庭审中,区政府辩称,拆除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系公共利益的需要,为街路改造工程需要征收村庄部分土地,区政府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取得了自治区政府的批准,征收补偿款足额支付,李先生的养殖场房屋已经经过了评估,该款项以存入财政所专用账户,并通知了李先生领取。区政府为街路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在保证包括李先生在内的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拆除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并无不当。其次,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李先生养殖用房座落的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后,李先生拒绝领取拆迁补偿款,也不配合腾空房屋,阻碍了拆迁进程,经通知仍拒绝搬迁,区政府依法予以拆除。最后,区政府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时间为2017年3月7日,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在2015年12月18日赤峰市某国土资源局分局作出并送达《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后,被告区政府在二十日内于2016年1月6日拆除原告李先生的房屋等,没有法律依据,违反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确认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被告区政府于2016年1月6日对李先生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李先生于2017年3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胜诉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确认赤峰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6日对李先生土地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拆除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赤峰市某区人民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