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麻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东胜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告】伊春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件起因
麻先生在黑龙江伊春市某区某街拥有合法房屋,用于经营酱菜厂。2015年4月,麻先生厂房所在地区因棚户区改造而进行房屋征收,由于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麻先生与征收方未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之后,麻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麻先生认为该违法拆迁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了解,确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程东胜律师、蔡晓仪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代为维权。
多方入手,力驳违法征收
京平律师介入后,首先指导麻先生向伊春市某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于2016年4月7日首次获得了伊春市某区政府作出的《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2016年4月26日首次获得伊春市某区政府作出的《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随后,京平律师指导麻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伊春市某区作出的《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诉讼过程中,某区政府提供了涉案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两位律师仔细分析后发现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作出程序存在问题,遂指导麻先生向黑龙江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并收到确认涉案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违法的复议决定。
伊春市某区人民政府辩称:
1.己方于2015年8月3日送达了《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于2015年8月25日向麻先生送达了《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麻先生两次拒绝签收,己方工作人员均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该决定,麻先生于2016年4月28日才针对两份文件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2.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涉及拆迁的众多拆迁户都已签字,唯独麻先生一户拒不签字,导致整个棚户区改造工程迟迟不能实施,让60多户居民无法顺利搬迁,损害了广大棚户区人民利益的同时也使城市规划收到重大影响。己方作出征补决定的做法程序正当,实体合法。
京平律师称:
1.关于起诉期限,由于伊春市某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已向麻先生送达了涉案文件,应当视为没有向麻先生送达,故麻先生于2016年4月7日及4月26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才分别首次获悉该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理由应当认定成立,所以麻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期限;
2.某区人民政府现虽有权且已作出了《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并对区域内大多数居民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但没有提供项目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和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及评估机构选定等必要程序的证据,亦没有对征收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和资金专户存储,不符合法定要求,明显违法。
在该征收决定违法的情况下,某区人民政府依据此征收决定作出的《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就不存在合法性基础;在评估机构的选定中,某区人民政府没有按照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向麻先生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故剥夺了麻先生的异议申辩权,且某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缺乏评估人员签字盖章,导致评估结果不能直接作为补偿的参考依据。综合以上两点,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明显违法,应予撤销。
胜诉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分别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伊春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违法。
撤销被告伊春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告伊春市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剩下后六十日内对原告麻先生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