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程东胜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赣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郭先生系赣州市某区某村村民,其位于该村的房屋和厂房所占集体土地面临征收拆迁。2018年6月25日,某区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认定其建筑物为违章建筑,限郭先生于6月28日前自行拆除,又于6月29日作出《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2018年7月3日某区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责令郭先生于7月3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否则将组织力量强制拆除。2018年8月20日,某区政府对该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郭先生认为此举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立即北上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程东胜律师、朱艳姝律师、桑兆玉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在了解案情后,指导郭先生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强制拆除决定书》。京平律师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经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同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虽然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后,作出了《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但未告知郭先生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且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后,未满六个月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违反了关于在法定期限内应当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法律规定。综上,被告某区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主张,认为该《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胜诉】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赣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3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作出有关拆除决定时,在法定期限内应停止执行行政行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是被征收人在收到行政决定时的应有权利,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告知被征收人享有的相应权利,未经法定期限就执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