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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企业拆迁案例:养殖场被违法拆迁申请信息公开受阻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0-18

  【申请人】赵女士 赵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律师、昶广平律师、双碧莹律师

  【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某规划局”)

  【案情简介】

  赵先生和赵女士在山东省某村各有一处养殖场。以上两座养殖场均被强行拆毁,于是赵先生和赵女士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京平律师派出刘春兴律师、昶广平律师、双碧莹律师组成律师团队帮助二人进行维权。在介入后,京平律师为了核实该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在2019年3月10日向某规划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赵先生和赵女士二人所在地经过审批的安置拆迁补偿方案。某规划局在2019年3月11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没有进行任何回复。于是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赵先生和赵女士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

  【律师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为了更好的分析案情,确定房屋性质,向某规划局申请了信息公开,对方一直没有给予回应,于是向行政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后来在复议过程中才得知3月29日某规划局进行了回复。但京平律师发现该回复并不是赵先生和赵女士所要公开的房屋所在地的安置拆迁补偿方案文件,于是在京平律师向行政机关提出相应观点后,行政机关认同了京平律师的观点。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我们为了取得一些文件和证据,我们经常会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但是申请公开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牢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且我们在收到信息公开答复时也要反复确认该答复的文件是否为我们所要求取得的信息文件,避免张冠李戴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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