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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拆迁案例:自建厂房被当违建拆除,律师介入确定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8-27

  【原告】某市某区某镇某汇美门窗(以下简称“原告”)

  实际经营者朱某军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程东胜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被告”)

  【案情简介】

  朱某军为某市畜牧研究所下岗职工,为支持朱某军产业升级,2017年8月16日,某市畜牧研究所与朱某军签订《租赁合同》,同意朱某军承租所内场地并自建厂房从事五金加工,租期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8年1月19日,原告经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铝合金门窗批发、零售,实际经营者为朱某军。

  2018年2月18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以未经批准占地搭建为由向原告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8年5月15日某市城乡规划局某区分局做出《关于房屋建筑合法性的认定意见》,认为原告搭建的厂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系违法建筑。

  2018年5月18日,被告经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勘验)。

  2018年5月23日、5月28日被告分别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

  2018年6月4日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原告同时送达了《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

  2018年6月底原告的自建厂房被强制拆除。

  朱某军深感自己权利受到损害,想维权却不知从何入手,在了解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与律师的深入交谈后,立即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程东胜律师、朱艳姝律师、桑兆玉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为其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指导原告在2018年7月12日以不服被告2018年5月28日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做出判决,但结果并不令人满意。

  随后,京平律师指导原告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京平律师指导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以不服被告2018年6月4日对其做出的“某市行强决字(2018)800003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3月14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赣07行终5号判决,确认被告向原告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至此,本案焦点转移到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提起的行政诉讼上。

  庭审中,被告辩称:依据《赣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被告具有执法权,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及《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在程序上,被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5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2018年6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2018年6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后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京平律师称:首先,本案被告做出涉案《强制拆除决定书》前置程序之一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其次,《强制拆除决定书》前置程序之一的《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载明的内容中《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及文书编号均出现错误。再者,《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均于2018年6月4日同一天向原告送达,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催告在前、强制执行决定在后的法定程序,剥夺了催告后原告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被认定为违法。

  【胜诉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的赣市行强决字[2018]800003号《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等案件中,由于历史遗留及地方发展差异等原因,很多建设行为并未有完整的审批手续。以拆违促拆迁等情况也就相应而生,但是,违建需要经过严格的认定程序,违建违法拆迁更需要严格的执行程序,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拆违情况时,及时咨询律师,运用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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