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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企业拆迁案例:养殖经营场地被违法拆迁,京平律师助力确认违法拆迁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8-16

  【案例索引】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闽02行初13号

  【原告】郑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邓红欣律师、王维雪律师、贾毅超律师

  【被告】泉州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某区分局”)、泉州市某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区环资局”)

  【20年鱼池竟被违法拆迁,苦心经营付之东流】

  郑先生是泉州市某村村民。1997年,在当地允许并鼓励自行开垦利用的政策指导下,郑先生利用村外侧的20多亩荒滩投资建设鱼池,此后20余年,一直在此经营水产品养殖。然而,2018年12月14日,区环资局向郑先生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郑先生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养殖经营场地所占用的海域。2019年1月17日,在郑先生未收到任何合法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其养殖围垦地遭到强制拆除。郑先生立即报警,但也深知个人的力量是单薄的,于是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邓红欣、王维雪、贾毅超三位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及时明确违法拆迁主体,旋即启动诉讼程序】

  三位律师介入本案后,首先向泉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申请执法公开,由此获悉郑先生的水产品养殖经营场地被拆除一事系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同时,拆除现场还有区管委会、镇政府、城管局某区分局的相关负责人进行指挥,律师获取了相关现场指挥照片作为证据。明确了违法拆迁主体,三位律师旋即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并适时追加违法拆迁组织实施者区环资局为共同被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毁坏委托人郑先生养殖围垦地的行为违法。

  【超越职权实施违法拆迁,程序违法无处遁形】

  庭审中,各被告均辩称委托人对案涉养殖场不享有合法权益,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并且拆除行为系职权机关区环资局实施,行为合法,而镇政府和城管局某区分局只是协助参与拆除行动,区管委会更未参与拆除行为,均不应该对违法拆迁行为承担责任。面对被告的无理强辩,京平律师据理力争。委托人作为养殖围垦池塘的使用人,其原告主体资格毋庸置疑。同时,律师进行了充分地举证,以此认定实施此次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即为四被告。行政强制执行权由法律设定,四被告在未有相应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且未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权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委托人郑先生围垦养殖池塘,明显缺少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胜诉结果尘埃落定,法院确认违法拆迁违法】

  经过激烈的庭审,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泉州某区管理委员会、某县某镇政府、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区分局、泉州市某区环资局于2019年1月17日联合对原告郑先生位于泉州市某县某镇某村外侧围垦养殖池塘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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