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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商铺拆迁案例:被列入征迁范围未签拆迁补偿协议被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7-23

  【案例索引】(2019)豫行终XXXX号

  【上诉人】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冯先生等24户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波律师、董琛律师、朱晓彬律师、姜雪(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冯先生等人在郑州市某区拥有合法的商用房屋,该房屋均被列入征迁范围。在2018年6月开始拆迁,但因拆迁补偿不合理,冯先生等人便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年6月,在冯先生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均被强制拆除。

  虽然人数较多,但是冯先生等人深知自身力量薄弱,于是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找到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将维权事宜委托给京平律师事务所程波、董琛、朱晓彬、姜雪四位律师。

  一、一审毫无悬念的获胜

  京平律师介入本案后,迅速分析案情,制定维权策略,指导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京平律师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实施拆除房屋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遵守法定正当程序,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对冯先生等人的房屋未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某区政府即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显属违法。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郑州市某区政府对冯先生等人商铺的拆除行为违法。

  二、区政府不服提上诉,依旧败诉

  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于是上诉到二审法院称冯先生等人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涉案的商铺所在的商场内大部分商户同意拆除并搬离,该商场已经不具备经营环境和经营功能,不存在违法拆迁的情形。

  京平律师胸有成竹的应对,本案中区政府实施的拆除房屋的行为对冯先生等人造成房屋使用、房屋设施、商业经营等方面的影响,这是显而易见的,应当认可冯先生等人对拆除房屋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而区政府在作出拆除行为时,没有考虑冯先生等人的意见和利益,也没有出示其拆除行为合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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