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邱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北京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北京市某区城市管理委员委(以下称“街道办”、“城管局”、“城管委”)
【案情介绍】
邱女士系北京市市民,在某街道拥有房屋并将该房屋进行餐厅经营。市政府及区政府都对市政主干道“违法建筑”的拆除下达相关工作要求,街道办、城管委为进行该项工作与邱女士多次协商。但就拆迁补偿问题协商无果后,二上诉人会同城管局将邱女士的房屋强行拆除。
邱女士无法接受自家房屋被违法拆迁的结果,为了自身权益能够得到保障,邱女士在咨询过专业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之后,委托经验丰富的崔凤荣律师为其维权。崔凤荣律师随后对邱女士的案情进行过细致梳理,决定采取诉讼这种方式为邱女士维权。
一审法院支持了崔凤荣律师和邱女士的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城管局和城管委对邱女士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
邱女士认为其房屋为合法建筑,特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确认其房屋为合法建筑。三被告在一审败诉后对其违法拆迁行为仍未意识到其违法性质,亦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维权经过】
针对街道办、城管局、城管委提出的多项上诉请求及理由,三上诉人无法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在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崔凤荣律师指出《工作说明》、现场照片和录像光盘等证据,确能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由街道办、城管局、城管委实施。
对邱女士的上诉主张,崔凤荣律师提出邱女士为违法拆迁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二审法院确认后仍以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条文认定邱女士房屋为违法建筑。
随后崔凤荣律师转换思路,从“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也需依照合法的程序”这一角度出发,通过《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张街道办、城管局、城管委的违法拆迁行为违法,且应由其提供证据证明其拆除程序的合法性。街道办、城管局、城管委消极应诉,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拆除邱女士建设时遵守合法程序。
【判决结果】
京平律师通过环环相扣的证据力证违法拆迁行为的违法性,故二审法院作出了以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某街道办事处、城管局、原市政市容委对上诉人(一审原告)邱女士的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也应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地进行,否则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