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铺

您的位置:首页>胜诉案例>企业商铺>江西南昌企业拆迁案例:租赁经营商务宾馆被国土局违法拆迁

企业商铺

江西南昌企业拆迁案例:租赁经营商务宾馆被国土局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6-12

  【原告】钟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魏巍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某县国土资源部

  【第三人】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处

  【案情简介】

  钟女士自2015年3月19日起,多年来一直租赁某经济开发区的房屋用于经营商务宾馆,后该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双方就征收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但是,在2017年10月14日,某县国土资源部委托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处将钟女士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大量宾馆物品及财产被埋压,给钟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随即,钟女士经多方考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律师、魏巍律师和桑兆玉律师为其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一般而言,被征收人获得安置征收补偿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经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安置征收补偿协议,二是由于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征收人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得到征收补偿交付房屋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的前提下,拆除房屋或建筑物等才符合法律规定。

  【维权经过】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委托第三人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了征收,已与房屋的权属人李先生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了征收补偿款,不属于违法拆迁,且辩称钟女士并非行政相对人,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原告。

  第三人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处辩称钟女士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与拆除物具有利害关系。

  被告及第三人的论据显然有驳常理和法律法规。京平律师提出:

  一、房屋的拆除与钟女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1、房屋拆除与钟女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据此,“利害关系”重在考虑行政行为相对人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产生实际影响的额可能。只要享有其中一部分权利或个别共有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均符合利害关系的认定,有权以其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土地的实际经营人,对地上附着物、青苗等依法享有权益,而附着物即包含着房屋建筑或其他构筑物。因此,拆除房屋不仅影响所有权人,也影响着使用权人钟女士。在拆除用于经营的房屋时,应当充分注意到该房屋内经营设施、经营利益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某县国土资源部拆除钟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征收,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且被征收人拒不交出房屋的,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征收人没有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2、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某县国土资源部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实施行政行为的相应证据,且在未与原告钟女士达成安置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案涉房屋,造成原告财物的损失,违反法律规定。

  【胜诉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拆除某市某开发区的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江西南昌企业拆迁案例:租赁经营商务宾馆被国土局违法拆迁

  【律师说法】

  合法违法拆迁是指经过责令交出土地(集体)或者征收补偿决定(国有)程序后,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的违法拆迁。

  强制拆除会对当事人的财产产生极大的影响,所以实施违法拆迁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障好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