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县食用菌生产基地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月华律师 张爱慧律师、辛乐律师
【被告】贵州某县人民政府、贵州某镇人民政府(某镇属某县管辖,一下简称“某县政府”、“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某县食用菌生产基地系经营者叶先生与他人共同投资建立,在正式投入生产经营前已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等证明。2017年,原告被某镇政府告知其占用的集体土地将被征收,为使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选择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案件,并由朱月华律师、张爱慧律师、辛乐律师三位京平律师为其保驾护航。
即使三位京平律师介入,也未能阻止某镇政府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原告屋内财产及全部菌类作物也因此灭失。面对这样的情形,三位京平律师以某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却被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错列被告”的行政裁定。
三位京平律师毫不气馁,认为该违法拆迁行为由某镇政府实施,某镇政府确为适格被告,更是在确认某县政府为法定征收主体后,以某县政府和某镇政府为共同被告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经过】
在对原告经营状况和征收事实作了充分了解后,三位律师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多项证据,以证明原告确系合法经营、原告土地及房屋在被告征收范围内和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违法拆迁的事实。
二被告与原告主要围绕某县政府和某镇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还有案涉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两个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质证。
对此,京平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故被告某县政府为适格被告。
其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京平律师提出证明案涉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某县政府承担。而某县政府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房屋及所占土地属土地批文的征收范围,且被告某县政府对其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当履行“两公告一登记”、对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补偿等法定程序亦无法举证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京平律师向法院主张二被告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自行实施违法拆迁的行为确属程序违法。
综上,京平律师请求确认被告违法拆迁行为违法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京平律师观点,作出以下判决:
确认某县政府对某县食用菌生产基地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