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先生、某市钓具厂(经营者:杨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刘春兴律师、雷亚律师
【被上诉人】某市城乡规划局、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市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湖南某市的村民,于1998年合法修建了住房一栋,并之后以住所为经营场所注册了某钓具厂经营钓具。2003年和2016年,李先生对房屋进行了扩建,修建了四间杂屋和临时铁棚用于存放物品。可是,某市规划局却在2017年向李先生下达了违法建筑认定书,认定李先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并于2018年8月对李先生的房屋予以了强制拆除。
李先生意识到把握维权时机的重要性,于是找到了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傅增强、刘春兴和雷亚三位律师。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本案后,向委托人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制定了维权策略。然而,法院却在一审认定某城乡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以及强制拆除均无不当之处,判决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虽然一审失利,但这丝毫未动摇委托人与三位律师的维权决心。三位律师协助委托人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三位律师结合情况,提出了以下几点:
1、三被上诉人均没有违法拆迁的主体资格,但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2、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在程序及实体上均存在重大违法之处,其作出的《违法建设认定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被上诉人强制拆除房屋的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的权利行使。
综上,京平律师提出,被上诉人在没有公告、没有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及没有听取上诉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上诉人的房屋系违法行为。并且,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违法拆迁系合法行政行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经过三位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可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某市人民法院(2018)湘xxxx号行初xx号行政判决;
2、确认某市规划局、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市街道办事处违法拆迁李先生、某钓具厂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程序正当的原则,严守法定程序。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对利害关系人告知其应该具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告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事实、理由和获得救济的途径,充分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
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的规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剥夺,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生效,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应适用确认无效判决。